1. <rt id="rhv9v"></rt>
      <cite id="rhv9v"><delect id="rhv9v"></delect></cite>
    2. <li id="rhv9v"><source id="rhv9v"></source></li>
      您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立法工作 > 征求意見
      分享到:
      關于公開征求《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 來源: 市人大常委會
      • 作者:
      • 發布時間: 2024-05-06 16:06

      新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新余市立法條例》規定,現將《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社會公眾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6日。

      通信地址:新余市仙來中大道288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38000

      電話:0790-6413389

      傳真:0790-6441415

      電子郵箱:xysrdfgw@163.com

      江西數字人大微信小程序:



                                                                                            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5月6日


      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體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孔目江水體保護,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孔目江水體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孔目江水體”指孔目江流域內的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水庫、山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區域內有關縣(區)、鄉(鎮、街道辦)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孔目江水體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系統治理、合理利用、依法監管的原則,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統籌孔目江流域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孔目江水體保護協調機制,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督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孔目江水體保護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孔目江水體保護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孔目江水體保護的財政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孔目江水環境質量負責,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定期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孔目江水體保護情況。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孔目江水體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孔目江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土流失防治,河道采砂監管,落實河長制湖長制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孔目江城區段的排水管理、雨污分流管理違法開墾的菜地清理、違法建(構)筑物拆除以及垃圾清運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工信、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廣新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孔目江水體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開展孔目江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提高公眾保護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孔目江水體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水體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城鎮的雨污分流管網、污水集中處理等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孔目江流域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在孔目江流域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排水戶不得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孔目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的保護,通過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立生態安全屏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并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法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向社會公告,并在現場設立界樁和公告牌,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孔目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孔目江流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流失防治實施監管。生產建設單位應采取合理的開發模式和施工方法,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對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時進行治理。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廣有機肥使用,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改造提升糞污處理設施,探索建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激勵或者補償機制,促進農牧業全面綠色發展。

      第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草坪)、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地(草坪)、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地(草坪)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按有關規定發布孔目江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加強對流域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十四條 孔目江水體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它污染水體的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五)船舶向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者其他混合物,傾倒船舶垃圾,排放殘油、廢油,排放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油污水、生活污水;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半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電魚、毒魚、炸魚;

      (九)網箱養殖、投餌養殖,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等進行水產養殖;

      (十)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地籠捕魚;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違法建筑物、設施;

      (十二)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種菜、設置釣魚設施;

      (十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五條 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范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復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依法劃定的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不得擅自調整。因取水口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的,原報批機關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七條 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產、生活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置隔離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三)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爆破、采礦、采石、取土;

      (五)破壞與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的防護林和草地(草坪);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農藥;

      (四)新建、改建或擴建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

      (五)游泳、垂釣、露營、野炊;

      (六)經營餐飲活動;

      (七)丟棄或者掩埋畜禽等動物尸體;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旅游活動;

      (三)開墾種植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現有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動種植戶逐步退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孔目江沿岸排污口定期排查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孔目江沿岸排污口定期排查。對非法設置的排污口,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建立孔目江水體定期巡查制度。負有巡查責任的單位應當采取定期巡查、突擊巡查、專項巡查和重點巡查等方式,監視和掌握其所管轄范圍內水體保護情況。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孔目江干流斷面實施水質自動監測,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孔目江水資源狀況,協調孔目江流域內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機構開閘放水,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統籌生態、農業、工業用水等需求。

      第二十八條 可能發生污染孔目江水體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突發性事件,對孔目江水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立舉報違法行為首問負責制。有關部門接到對污染孔目江水體、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權限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孔目江水體的義務,也有依法勸阻和舉報污染水體、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破壞河流岸線的行為的權利。

      對在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孔目江水體受到污染、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組織垂釣活動或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旅游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露營、野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開墾種植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等恢復措施,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或擴建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種菜、設置釣魚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依法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的;

      (三)未履行水體巡查職責的;

      (四)未履行水質監測職責,或者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的;

      (五)未及時依法處置水體污染事故的;

      (六)違反規定批準建設項目、準予經營行為的;

      (七)未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的;

      (八)未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事件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建設活動依法實施查處的;

      (九)未對破壞濕地、生物多樣性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縣(區)人民政府是指分宜縣人民政府、渝水(區)人民政府,所稱管委會是指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余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新余市高鐵新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华蓥市| 砚山县| 诸暨市| 山丹县| 沙坪坝区| 洪雅县| 辽宁省| 綦江县| 深州市| 绥化市| 确山县| 察雅县| 永寿县| 吉安县| 乳山市| 萍乡市| 长沙县| 萨嘎县| 岗巴县| 儋州市| 嘉祥县| 河南省| 柘荣县| 青龙| 万宁市| 九江市| 湟源县| 溆浦县| 葫芦岛市| 台中县| 商城县| 泊头市| 文登市| 府谷县| 木兰县| 丹棱县| 新晃| 鹰潭市| 南漳县| 东城区| 太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