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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 來源: 市人大常委會
      • 作者:
      • 發布時間: 2023-12-01 11:31

      新余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新余市立法條例》規定,現將《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社會公眾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

      通信地址:新余市仙來中大道288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38000

      電話:0790-6413389

      傳真:0790-6441415

      電子郵箱:xysrdfgw@163.com

                                                  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促進城鄉環境衛生持續改善,普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預防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新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四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本市全民衛生與健康行動日,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和愛國衛生宣傳。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健康知識;

      (四)組織實施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市建設;

      (五)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六)組織開展病媒生物殺滅、孳生地清理等預防控制活動;

      (七)在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加強

      組織和協調,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措施;

      (八)指導、檢查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受理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投訴、舉報;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作人員,做好村(社區)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合愛國衛生組織的工作,接受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其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建設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為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相關知識的宣傳,加強對公眾健康素養的監測評價,及時向社會發布疾病相關防治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職業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識宣傳。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對患者開展健康指導。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完善健身場館、健身步道、體育公園等體育場地設施,加強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足開齊上好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師生心理輔導,并按照國家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要求,合理安排校外體育活動時間,著力保障學生每天校內、校外各1個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引導師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幼兒園、托兒所應當進行符合年齡階段的衛生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正確引導健康防疫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車站、廣場、商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或者公益廣告等應當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預防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十九條 任何個人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頭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文明用餐,推行合理膳食、公勺公筷;

      (四)飼養犬只應當依法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攜帶犬只外出應當依法采取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的措施,并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了解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知識,遵守防疫規定,依法接受、配合相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應急處置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經費投入。市、縣(區)人民政府愛衛會具體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候車室、電梯轎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

      (三)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前款第二項所列場所中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吸煙區。

      禁止吸煙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擺放吸煙器具。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該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公共廁所、農村廁所、生活垃圾分類及處理、污水處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水平。

      第二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采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組織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衛生清潔,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條件,預防控制疾病發生。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景區、游樂場、賓館、餐飲經營場所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對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常性地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

      第二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控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個人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覺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負責做好其經營場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建立各行業聯絡員指導監督機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愛衛會辦公室備案。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將有關備案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能夠識別常見的病媒生物種類,掌握正確的病媒生物殺滅方法和安全防護方法,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

      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用藥安全合理,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分級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愛國衛生措施。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愛衛會應當通過定期組織開展檢查、隨機抽查、社會監督等方式,對衛生創建情況和健康城市的建設、評價進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業、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愛衛會應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向愛衛會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愛衛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操作規程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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