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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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26
新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新余市立法條例》規定,現將《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社會公眾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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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6月30日
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新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充分發揮公民主體作用,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教育先行、獎懲并舉和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履行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范:
(一)衣著整潔、言行得體;
(二)依次排隊,先出后進,先下后上,靠右行走;
(三)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按照規定保持靜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四)觀看電影、展覽、演出、比賽,參加游園、集會、節慶等公共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六)按照規定飼養寵物,攜帶寵物外出時采取使用牽引繩等安全措施,及時清理糞便;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不圍觀;
(八)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違規排放、傾倒污水;
(四)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區域內吸煙;
(五)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等活動時,遵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產生噪聲不超過排放標準;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主動采取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離等預防性措施;
(七)根據疫情防控規定,患有傳染病時依法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或報告有關情況;
(八)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揮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靠右側通行,行人應當靠邊通行;
(二)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
(三)駕駛、乘坐車輛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車輛經過積水路段時低速行駛,防止積水濺起影響他人;
(五)駕駛機動車時,應當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六)按照規定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七)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九)其他維護交通文明的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鄰里之間和諧相處、互敬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二)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三)不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口通道;
(四)不違規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綠地等公共空間;
(五)不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主動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墜落;
(六)不在城市居民小區飼養家禽、家畜,種植蔬菜;
(七)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村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保護鄉村風貌,維護鄉村良俗,傳承鄉村文脈;
(二)崇尚勤勞致富,抵制好逸惡勞、人情攀比;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不違規焚燒秸稈;
(四)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的包裝物和難降解的殘留廢棄農膜等;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
(二)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重視言傳身教,培育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三)家庭成員平等對待、和睦相處、互敬互愛;
(四)其他維護家庭文明的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二)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三)不得利用網絡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迷信、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
(四)不得侵犯知識產權;
(五)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用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六)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四)愛護景區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維護旅游文明的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醫療文明,遵守下列規范:
(一)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醫務人員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五)其他維護醫療文明的規范。
第十七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三)優先選擇步行、騎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出行方式;
(四)珍惜糧食,踐行“光盤行動”,使用公筷公勺;
(五)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遠離色情、賭博、毒品,自覺抵制不良行為;
(七)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優撫、助學、醫療救助和關愛特殊群體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志愿服務活動;
(五)緊急現場救護;
(六)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深入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活動,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文明行為促進保障工作:
(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網絡信息監督管理,引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范、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導公民遵法守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引導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動發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培育鄉風文明,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七)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完善行業文明服務規范,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依法查處相關領域違法行為;
(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完善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引導文明就醫,推進文明行醫;
(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十)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倡導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并指導所轄村(居)民委員會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廣告媒介應當設置、刊播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濃厚氛圍。
第二十四 條鼓勵車站、大型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或者單位,配備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等便民設施,建立志愿服務站點。
第二十五 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受理投訴、舉報的主體對投訴、舉報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對飼養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并處警告、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勸阻、制止和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人員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