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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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16:48
新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新余市立法條例》規定,現將《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社會公眾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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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新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規范與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構建“工小美”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道德建設要求和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職責。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與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美德,加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
第八條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范:
(一)注重禮儀,衣著得體;
(二)文明用語,不說粗話臟話,不大聲喧嘩;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保持適當間距,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參加游園、集會、節慶等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不圍觀;
(七)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八)遵守城市管理規定,車輛不亂停亂放;
(九)瞻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時,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不得破壞紀念場所設施;
(十)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行為。
第九條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統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二)患有可能傳染的疾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或報告有關情況;
(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做好個人防護,配合落實公共衛生管理等措施;
(四)其他公共衛生規范行為。
第十條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規范:
(一)節約資源、能源,低碳綠色生活;
(二)節約糧食,杜絕餐飲浪費,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
(三)喜事簡辦,反對高價彩禮,不攀比鋪張;
(四)節儉辦喪,節地安葬,文明祭祀;
(五)遠離色情、賭博、毒品,自覺抵制不良行為;
(六)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行為。
第十一條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范: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安全駕駛、使用安全帶,文明行車,不穿插等候車輛,不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規范使用燈光,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時主動讓行;
(二)出租車駕駛員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三)駕駛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并自覺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
(四)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瀏覽電子設備;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六)愛護共享車輛,文明用車,不損壞、不丟棄;
(七)駕駛或乘坐機動車,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八)其他文明出行規范的行為。
第十二條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不得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不得利用網絡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
(四)其他文明上網規范的行為。
第十三條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游設施;
(二)禮貌友善對待外地游客,熱情回答問詢;
(三)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旅游規范的行為。
第十四條樹立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推動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潔衛生,不隨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上曬糧、堆放物料;
(五)及時回收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六)其他鄉村文明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樹立優良家風,遵守下列規范:
(一)家庭成員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和睦相處;
(二)尊敬長輩,贍養、關心老人;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鄰里之間互敬互助、和諧相處;
(五)其他家庭鄰里規范的行為。
第十六條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規范:
(一)遵守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二)尊重醫務人員,按照規定配合診療活動;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就醫規范的行為。
第十七條遵守《新余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法規中的文明行為規范,不得實施該條例中所禁止的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文明行為權益保障和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條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
第二十條鼓勵支持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窗口、文明商戶等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展和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倡導創新志愿服務項目,促進志愿服務常態化開展。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鼓勵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依法保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實施見義勇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公民,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應當予以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市政公用、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公共文化體育、無障礙設施、旅游等基礎設施。
鼓勵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配備母嬰室,設置引導標識,建立志愿服務站點。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和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建立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活動的權益保障和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做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新時代好少年等先進典型,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商務、民政、教育和文廣新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發現、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的途徑和方式,及時受理、查處舉報、投訴的問題,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并指導所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文明行為規范與倡導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成立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組織。
鼓勵業主通過共同制定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區域內文明行為規范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十九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刊播公益廣告,傳播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交站臺、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公共場所設置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三十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三十一條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小區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導;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對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辱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