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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
      • 來源: 新余人大網
      • 作者:
      • 發布時間: 2025-04-19 11:36

      《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已由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3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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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4年1月5日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2024年11月25日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推進健康新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全社會衛生健康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預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類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公共衛生活動。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四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本市全民衛生與健康行動日,集中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活動。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標準,組織開展衛生創建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促進健康新余建設;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五)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發展改革、教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充實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相關知識的宣傳,對公眾健康素養進行監測評價,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建設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為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車站、廣場、商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或者公益廣告等應當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十五條個人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文明用餐,推行合理膳食、公勺公筷,倡導光盤行動;

      (四)遵守防疫規定,依法接受、配合相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應急處置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機構、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兒童福利院及婦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二)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候車室、科技館、室內體育健身場館、電梯轎廂、公共交通工具內等公共場所;

      (三)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擺放吸煙器具。

      第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八條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組織全社會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組織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衛生清潔,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條件,預防控制疾病發生。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住宅小區、旅游景區、交通場站、商場超市、糧食儲備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家畜家禽飼養場所、建筑工地、農(集)貿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市政管井、下水道等重點場所和設施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指定人員或者委托第三方經常性開展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控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物業服務人應當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個人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制定并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二十三條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

      從事病媒生物防制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和技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愛衛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愛國衛生相關工作任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城鄉飲用水衛生、改造廁所等工作的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工作專項檢查,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藥物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有關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重點場所和設施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操作規程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生物,如鼠、蚊、蠅、蟑螂等。

      第三十三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高鐵新區管委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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