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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10:54
分宜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痹娣忠四呈凸疚茨芴峁┳C據證明從1997年2月14日起的兩年內向被告戴某追索過該筆石油款,也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認定原告之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為此,該院根據第之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分宜某石油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從1997年2月13日至今,該石油公司從未派人向戴某催要貨款,應視為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主張權利,即至1999年2月13日時訴訟時效已歸于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該石油公司便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債權的權利,即其所享有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其債權由原來受法律保護的法定之債,變為不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之債。故分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確保權利人的權利不受損失或盡可能減少損失。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時,還是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或向仲裁機關仲裁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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