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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10:54
2008年6 月30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湖南省張家界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江西信達長林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定作款人民幣13.96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0.5370萬元。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了解到該案的被告是張家界市的一家國有老企業。憑多年的辦案經驗,執行法官感覺這是一起很棘手的執行案件。為了盡早解決問題,執行法官于2009年3 月18日前往被執行人處了解情況。通過深入細致了解情況,執行法官感到壓力更大了。因為2009年正遇上國際金融危機,該公司改制又還沒有結束,至今還欠外債四百多萬元,每月還需支付二百多下崗職工的生活費十幾萬元。執行法官考慮企業職工生活和社會穩定,又在外地執行,如果采取強制措施執行將會產生不穩定因素,甚至會出現職工上訪等意外情況。于是,該案執行暫時擱置。
為使案件出現轉機,2009年11月5日執行法官又一次去張家界市調查摸底,結果發現被執行人張家界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有幾層店鋪出租,每月租金有十幾萬元。執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措施,責令承租人張家界梅尼商貿有限公司代被執行人從租賃費中協助履行。該通知書發出后產生了法律震懾作用,被執行人有了反應,主動打電話給執行法官,并懇切要求執行法官組織雙方協商解決。執行法官感覺時機成熟,2010年5月18日,執行法官帶領申請執行人再次到張家界,組織雙方協商,最后終于達成和解協議。次日,被執行人張家界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將和解的16萬標的款匯入渝水區法院執行專戶。這一案件通過和解成功執行,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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