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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 來源: 市人大常委會
      • 作者:
      • 發布時間: 2024-04-29 14:46

      (2024年1月5日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推進健康新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全社會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預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類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公共衛生活動。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四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本市全民衛生與健康行動日,集中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單位等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普及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參與組織實施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單位活動;

      (五)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六)組織開展病媒生物殺滅、孳生地清理等預防控制活動;

      (七)在農村組織開展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在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加強組織和協調,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措施;

      (九)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十)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負責處理愛衛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新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有專人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相關知識的宣傳,對公眾健康素養進行監測評價,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建設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為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車站、廣場、商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或者公益廣告等應當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頭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文明用餐,推行合理膳食、公勺公筷,倡導光盤行動;

      (四)遵守防疫規定,依法接受、配合相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應急處置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兒童福利院及婦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候車室、科技館、室內體育健身場館、電梯轎廂、公共交通工具內等公共場所;

      (三)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擺放吸煙器具。

      第十六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七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采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組織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衛生清潔,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條件,預防控制疾病發生。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景區、游樂場、火車站、汽車站、賓館、餐飲經營場所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控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物業服務人應當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個人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愛衛辦備案。愛衛辦應當將有關備案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和技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分級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愛國衛生措施。定期考核單位愛國衛生達標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通過定期組織開展檢查、隨機抽查、社會監督等方式,對衛生創建情況和健康城市的建設、評價進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投訴和舉報。

      愛衛會應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操作規程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第三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區管委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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